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7页(947字)

当事人之间买卖纺织品、针织品和服装,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1984年《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当事人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由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主要条款包括商品名称、产地、品种、型号、规格、款式、等级、花色、质量;数量和计量单位;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违约责任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供方的违约责任有:(1)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2)供方逾期交货,需方同意逾期交货的,不分一般商品或特定商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对需方自提的商品,未能按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的,除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外,并应承担需方因供方延误交货而支付的费用。(4)供方代办发运的商品,如产地、品种、型号、规格、款式、等级、花色、质量有一项或几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未执行合同论,需方应代供方暂时保管,并即与供方联系商量处理办法。

(5)供方承担由于错发、错运商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需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供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需方的违约责任有:(1)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规定的数额与供方违约偿付的相同。(2)需方自提商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而逾期提货的,规定与供方违约偿付的相同。

(3)需方拒绝接收供方按合同规定送货的商品,应承担供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4)需方不按银行规定的承付期承付货款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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