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2页(190字)
海关监管法规之一,规定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室、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实施海关监督管理制度。
该办法在1979年8月15日发布,在1979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19条,其主要内容是船舶进出口申报、检查、放行;中途海关监管站与口岸海关的职责与分工;船舶所载货物的起卸和装船,以及进出口手续;船舶和船用物品的监管等。
上一篇:海关监管签证簿
下一篇: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