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8页(856字)
海关监督管理制度之一,对经营报关业务的单位所实行的海关管理制度。
经营报关业务的单位要向海关注册登记;未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不可以直接办理报关手续。注册登记时,要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随交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以及海关接受的保证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
申请从事报关业务的单位,要按照海关的要求,选派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和外语较好的人员担任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并将其履历表一份及最近免冠照片两张,送交海关。经海关审核并对报关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件》,并收取押金人民币500元和工本手续费。
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如要在另一设关地点办理报关业务,应将经有关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备案,经核准后可凭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件》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报关单位如要变更登记内容,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更改。
报关单位应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
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单位应对其选派的报关人员的一切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如果因故需要更换报关员,应当报经海关核准。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报关单位调换报关人员,对拒不调换者,取消其报关资格。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法规,保证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报验货物,接受监管,缴纳税款,提供单证等。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海关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暂停其报关权。对发现有违章、走私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报关业务,吊销有关报关人员的证书。报关单位如果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申报停业,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一并送交海关注销。海关则将收取的押金500元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