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复运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0页(301字)

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运往境外加工或修理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的或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用该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如上述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则可用该出口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对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修理费、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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