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原产地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1页(688字)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章程。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附约D.①《关于原产地规则的附约》说,“货物的原产地概念导致实施多种措施,而执行这些措施的责任则在海关。为了确定原产地所实施的规则,运用两种不同的基本准则:在审定原产地时,如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某一特定国生产’的准则;如有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时,则用‘使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准则。‘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主要适于自然产物和完全用该产物制取的货物”。

中国海关对货物原产地的审定规则与国际条约规定是一致的。

《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1)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第3条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规定“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认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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