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的公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4页(330字)

1993年底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就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发布了公告。

排气量3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10%;排气量3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50%。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杨、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小汽车是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调整的税率和减免税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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