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0页(475字)
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其申请登记以及进行变更或延期登记时,由登记主管机关向其收取的一定数额的登记管理业务费用,它主要包括:证、照、表、册的印刷、印制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专业资料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交纳登记费人民币600元;办理延长登记时交纳延长登记费人民币300元;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交纳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关于登记费的交纳方式,198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登记费和开立帐户问题的通知》中作了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登记交纳登记注册费、延长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或手续费时,须以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交纳,也可以以人民币旅行支票交纳。如遇有特殊情况,以人民币交纳时,可问清情况,其来源属于外汇兑换部分和解放后歇业离境委托银行保管的人民币存款,在内部掌握上应予收取,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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