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配利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1页(268字)
外商投资企业可供投资人分配的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去应缴所得税,再扣除按规定应提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即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供投资人分配的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分配可分配利润时,应按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须每年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提取25%的资金补充资本金,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二倍。
外资银行分行须每年将税后净利润的25%保留在中国境内,用以补充营运资金,直至该保留盈利等于该行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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