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5页(420字)

中外投资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的,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涉外公司条例》规定,新组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须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特区方应占半数以上。

发起人应签订设立股份公司合同,制作招股说明书,拟定股份公司章程。

根据1992年3月17日《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向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应根据审批程序向市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申请,经市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方可办理资金汇出等手续。

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可由原有企业改组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新组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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