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6页(405字)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相应的对等限制。

这一原则的制定,是根据在国际社会频繁的交往中,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的发展变化,各国出于本国利益,反映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可能出现一国限制另一国公民、企业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以牺牲外国当事人民事权益来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这是违背国际法的民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社会交往中所持的立场是一贯严格遵守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并恪守和履行承认的国际惯例。反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就是依法保护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绝不首先在法律上限制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但是当外国法院违背民事诉讼权利同等准则,限制我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时,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对等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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