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0页(953字)

由内国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判决请求外国法院给予承认和执行,以及由外国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判决请求内国法院给予承认和执行的制度。

无论是内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还是由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内国法院判决,从执行国法院来说,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都是外国判决,统称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由涉外民事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可由内国法院管辖,也可能由外国法院受理。

由内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和争议的标的物在法院国领域以外,域外的当事人可能不执行判决;由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与该判决有关的一方当事人财产在内国,该当事人也可能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本身没有域外效力。由于涉外民事关系多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标的物常涉及到几个国家,这样,无论是内国法院的判决或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这个判决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所以,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内国法院判决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就是表示允许该外国法院判决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后果就是根据外国法院判决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承认判决国法院起诉,承认判决的国家的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就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时,内国法院以强制执行本国判决的同样的强制措施,迫使该当事人依外国判决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任何被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都必须先由执行国法院承认其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外国法院的判决都有执行的程序,对于那些确认性的判决,只需内国法院承认其效力。

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一般都是关于金钱债务的判决。任何国家都不是无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本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规定的条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有的是由各国的国内法规定的,有的是由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规定的。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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