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善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250页(810字)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哲学中的术语。意思是一切人共享的善,对一切人都有效的善。“共同的善”是格林论述“自我”,即主体性原则在实现自身客观化时提出的。他认为,个体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总是努力实现他面前的目的,而这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善走向较高的善,最后走向至善。但这种道德的理想不仅表现在个人的身体各个部分的发展与实现,也存在于不同人的各种能力的发展与实现之中。个人不仅应该使自己实现“善”,而且应该帮助别人实现“善”,“道德的善”本质上是“共同的”。“人的善在于对人类理想的贡献,那么人类的理想是由人的善所构成的”。这就是“共同的善”。
“共同的善”构成格林“自我”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伦理个体引入整个社会生活之中,从而扩大和加强了人生的内容。
格林认为,早在人类初期阶段,在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就潜藏了共同的善观念,家庭孕育着人道主义的思想。进入文明阶段之后,人们更认识到“我”只有通过“你”才能被认识,“你”也只有根据“我”才存在。“共同的善”成为善恶意志的标准。凡追求共同的善的意志便是善良意志,凡用个性的愉快阻碍共同的善的意志,就是恶的意志。
格林把“共同的善”看作是人们共同利益的纽带,因而,也就成为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个人要实现道德上的善,必须投身于社会、国家之中,社会、国家是使个人得以实现道德上的善的必要条件。
格林关于“共同的善”的思想是为反对功利主义和“自然权利”说的,同时也是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抽象形式的批判。但格林把社会、国家看作是伦理实体的实现,抹煞了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个本质,这是继承了黑格尔政治学说中的保守性和反动性,是为垄断资产阶级的国家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