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斯宾塞)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64页(706字)

英国哲学家斯宾塞的实证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作,两卷,写于1879年,其中第一部分“伦理学的论据”曾独立成书,收入《综合哲学》。其余各部分依次分别为“伦理学导论”、“个人生活的伦理学”、“正义”、“消极的善行”、“积极的善行”。这部着作主张伦理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介于享乐主义与进化论之间的东西。它采用心理学论证来说明进化论的生存标准向幸福的标准的过渡,快乐促进机能,活着的人一定乐于采取有助于生存的行动,否则就有招致死亡的危险。行为既然要使动作符合于目的,良好的行为既然有助于在一个已经调整的社会中保持愉快的生活,人人都能得到幸福而不致妨碍别人的幸福,那么,只有对幸福有所贡献,生命才具有价值。同时,生命在长时期的延续中必须对幸福作出贡献,因为继续不断的调整过程在进行着,它应该导致整个的调整,达到完善的幸福。

斯宾塞认为,人们能够制订出某些准则,而将来便形成“绝对伦理”的规约。在达到这种社会和谐的完善程度时,甚至连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之间的矛盾也能得到克服;人人都会作出那时可能依然需要的利他主义的行动,从而取得利己主义的快乐。有益于社会的行动,主要是个人在其政治与宗教的领导者的嘱咐之下,在社会感情的驱使之下做出来的;也是受到他的更高级、更复杂和再表现的情感推动的结果。因此,人们对政治、宗教和社会控制所抱有的恐惧心理,也就同高级情感对低级情感特殊的道德控制联系起来,而且是由义务感中强调因素所产生的。其权威取决于自我控制的内在积极作用,在低级情感反抗时会失去意义。斯宾塞的结论是,道德化程度提高,责任感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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