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16页(526字)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用语,见于他的《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把人为法与自然法相对应,认为虽然它们都是关于人类的法,但自然法存在于人类的自然状态中,而人类法则是人类进入社会后产生的。当人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后,立即失掉了自身软弱的感觉,体会到自己的力量,并企图运用这种力量来掠夺社会与他人的利益,这时就失去了平等的状态,产生了国家之间与个人之间的战争,人为法就是人们为克服这二种战争而制定的法律。人为法共三类:(1)用以调整不同人民之间关系的国际法;(2)用以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3)用以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人为法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一方面它表现为支配地球上任何人的理性,另一方面它是人类理性同各国个别情况的结合。由于孟德斯鸠认为万事万物都有法,法在最一般意义上是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即事物本身的规律,因此人为法就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这里包含着合理因素,它是《论法的精神》中极其重要的思想。但是,孟德斯鸠并没有正确理解“规律”一词的真正含义,他常常错误地把作为法学范畴的、由国家政权制定的法规同客观存在的社会规律混为一谈,得出了人可以更改规律的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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