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种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763页(531字)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术语,指最为基本的概念、范畴。又译为共相、形式。柏拉图晚年在《智者篇》中提出了通种论。柏拉图遵循理念论,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决定其之所以是这一事物的本质共性即理念实体,又进一步提出,在众多的理念中,存在、非存在、静止、运动、相同、相异是最为基本、贯穿一切的理念实体。他把这六种三组理念实体称作通种即基本范畴。柏拉图首先探讨了存在与非存在、静止与运动、相同与相异以及这三组矛盾既相互区别而分离、又相互渗合而联结的对立统一关系。其次探讨了相异作为中介环节渗合在各个通种之中,把矛盾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分离又相互结合地对立统一起来。柏拉图的通种范畴来自并发展了苏格拉底的种范畴。柏拉图的通种论尽管是客观唯心主义的,却不仅深刻地猜测到矛盾两个方面既区别分离又渗合联结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而且更为深刻地猜测到辩证否定在矛盾对立统一运动中的重大作用和特殊地位。通种论是柏拉图晚年对其中年理念论作出重大修正的理论根据。一方面,推动了柏拉图对其政治学、伦理学思想的修正,把人治和法治、感性和理性、肉体和灵魂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结;另一方面,推动了柏拉图对其哲学思想的修正,把概念辩证法发展为对立统一的矛盾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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