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自然的自然和自然产生的自然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7页(569字)

是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中的一对重要范畴。

“产生自然的自然”与“自然产生的自然”相对应。“产生自然的自然”是指世界万物的本原和基质,即实体,斯宾诺莎又称之为上帝。它是自在自为的,即是“自因”,是存在于自身之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它是世界万物存在的原因,也是世界万物本质的原因。“自然产生的自然”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即全部样式,它们直接依赖于上帝,是上帝的直接创造物,它们只有两种,即在物质中的运动和在能思维事物中的理智;另一类是特殊的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它们是一般的样式所产生的全部特殊事物。

“产生自然的自然”即实体与“自然产生的自然”即实体的样式和具体事物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

其相互区别在于前者是后者的本质和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现象和结果,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被动的,前者是永恒无限、唯一不动、不可分割的,后者则是有生有灭、变动不居、可以分割的。二者的统一在于,它们是同一自然的两个方面,表现了自然的统一性。

自然作为实体其本质和存在是统一的,它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既是本质又是现象,既是可能性又是现实性。自然作为样式又存在于实体之中,与实体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这一思想体现了斯宾诺莎的辩证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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