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10页(495字)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的原则,后来成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

其内容是:任何一件事情或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的理由。莱布尼茨以此作为他在两种真理论中所提出的事实真理的依据。莱布尼茨认为,事实真理的根据便是“充足理由原则”,它的反面是可能的。

即是说,每个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直接的原因,这个直接原因便是此事件的充足理由,但这个直接原因却是偶然的,它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它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所以事实真理是偶然的,它只是如实地陈述一件事实。

自然科学和常识都是遵循充足理由原则的。莱布尼茨又认为事情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无穷无尽的,要追溯全部原因及无限的因果链条,是人力所不能穷尽的,因此人只能满足于事件最直接的原因,即事件的“充足理由”。至于要追溯每一偶然事件乃至整个世界的最后理由、最高的“充足理由”,莱布尼茨认为这应当追溯到偶然事物的因果系列之外,这就追溯到必然的实体、全智全能的上帝。在现实界谓之偶然的,在上帝之处都是必然的,因为上帝在造物之初对一切都做好了安排。因此最终的“充足理由”便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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