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社会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62页(547字)

新康德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其理论基础是认识论中作为“自在之物”诱使人类不断追求的目的概念。

伦理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是由柯亨、文德尔班、伏尔特曼等人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道德观念的进步,真正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伦理社会主义。克思只注意了改造经济关系的问题,忽视了道德问题的研究,因此不能导致社会主义,只有康德才是社会主义之父。

在柯亨看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在于人们都把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原则当成普遍的行为准则,把人本身作为目的。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完美的道德理想,是属于彼岸世界的,人们只能通过道德上的自我完善不断地接近它,却永远不能达到它。因此对社会主义不能抱有任何功利动机,不能把争取经济、政治地位和铲除剥削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的目的。

柯亨的这些观点为沃伦德尔、伏尔特曼、施陶丁格尔、施密特等后期新康德主义者所接受,他们把这些理论从大学的讲坛上搬到政治实践中,使之成为第二国际修正主义的理论基础。伯恩施坦“运动就是一切,而一般所谓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是算不得什么的”纲领性口号,就是同新康德主义的伦理社会主义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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