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中世纪)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62页(1573字)

早期基督教伦理学综合了过去的种种伦理观念,其中有希腊罗的哲学思想和犹太教、摩尼教的教义。

因此,早期的基督教伦理学中同时并存着两种关于道德标准的来源的观点,一种认为道德标准来自人的理性,一种认为来自神的意志。

最早试图把基督教伦理思想系统化的是教父、亚历山大里亚的克莱门特奥利金、德尔图良、安布洛斯。

奥古斯丁认为,人应该弃绝肉体的快乐和社团生活。这个世界只是一个试验场,上帝根据人在当世的行为决定他在来世的赏罚。

因此,人不可能在当世获得幸福。美德就是净化灵魂,使它摆脱一切物质享乐,从而为与上帝重新结合作好准备。

他反对把理性看成是美德的根源,认为,如果希腊人所说的四主德(节制、正义、智慧、坚忍)不是在信仰启示下而具有的,那么它们就没有道德价值。他认为,人在当世的生活是上帝由于亚当犯罪而对人类施行的惩罚。

关于自然,奥古斯丁认为,作为上帝之造物的自然是无条件地善的。自然的恶只是表面上的恶,从长远看,它们有助于实现神的目的。自然的恶是导致多样性的不完善性,因而,从宇宙角度看,不存在自然的恶。但是,不能把人的罪解释成不完善性,人必须对自己的罪负道德责任。

引诱人犯罪的是他的肉体欲望。没有神恩的赐助,人的本性只能导致邪恶。人的本性(nature)也是一种自然(nature),但人不同于其它自然物。上帝赋予了人自由意志,人具有在善和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

人类由于亚当的原罪,已经选择了恶,因此人必然还会倾向于进一步犯罪。

奥古斯丁认为人有自由意志,上帝预知人的行为。这种观点在中世纪引起了许多争论。

从4世纪的奥古斯丁到11世纪的阿伯拉尔,在基督教思想中占统治地位的是新柏拉图派的神秘主义,关心的主要课题是信仰和得救。

阿伯拉尔认为,道德是一种内心的性质,是动机或意向的性质而不是人的行为结果的性质。

托马斯·阿奎那是基督教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奥古斯丁的伦理学都是真理,二者并不矛盾。他认为,道德概念的意义分为“自然的”和“神学的”两类。

亚里士多德充分论述了自然的德性,这些德性通过恰当的训练和正确使用人的实践理性就可以获得,但是神学的德性(信、望、爱)需要信仰和神恩。人生的最高目的或最高的善也有两种,一是世俗的幸福,一是永恒的幸福(eternal beatitude),前者可以通过自然德性获得,后者则只能通过教会及其圣事(sacraments)获得。

托马斯关于自然法(natural law)的学说一方面主张神学至上,同时也为寻求关于自然、人类心理和经济的知识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自然法就是理性发现的神的律法,因此,《圣经》和教会提出的道德标准,与理性通过研究人的一般需求和倾向而提出的道德标准,是互为补充的,不是矛盾的。

托马斯对自由和道德责任的解释与奥古斯丁的解释相似,他也认为自由意志与神的先知是不矛盾的,他认为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也不矛盾。

邓斯·司各脱、奥康的威廉和欧特里库的尼古拉主张唯意志论,他们认为意志不仅不依赖外部因果关系,也不依赖理性。

这种观点强调了宗教信仰与科学理性的对立,促进了个人主义和不服从权威的态度的发展,从而为近代的世俗的人本主义伦理学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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