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67页(1167字)
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布利的代表作。
1776年出版于阿姆斯特丹,我国由何清新根据俄文本转译的中文本载于196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马布利选集》。俄文本删去了与马布利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无关的部分,全书分上下二篇。该书通过二位在国家制度和社会问题方面颇有见地的英国人与瑞典人的对话,详细阐述了马布利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依据,制定了逐步实现理想国家的社会改革纲领。
马布利从自然权利或自然秩序出发,认为自然界给予人类的一切权利都是平等的,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处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它不向人类提供任何财产和地位不平等的基础,是最符合人类理性的理想社会。
但现实世界中的一切国家,包括在当时获得长足进步的英国,所实施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破坏了人类的自然秩序和理性原则,并没有给人类带来真正的幸福。他主张,尽快恢复和保卫自然界赋于人类的平等权利,实现国家繁荣、人民幸福。
马布利猛烈抨击了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本原因:它改变人类的自然本质,导致人的虚荣、卑鄙残酷、贪婪和暴虐;产生贫富两大阶级,使大多数人处于被奴役的地位,社会陷入无休止的动乱、内战和革命中;产生了侵略与战争,使人口大批死亡,经济受到破坏。同时,马布利比较接近历史实际,分析了私有制产生的原因和过程。
他认为,由于产品剩余并进行交换出现了商业活动,人们由于需要的增加感到占有商品的好处,由于个别社会成员的懒惰和公职人员分配消费品不公正,公有观念淡薄,使私有制随之发展起来。
马布利在书中主张建立斯巴达式的公有制社会,这是一个财产公有、人人平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阶级和剥削的共和国,它能够真正保证人类的幸福。从私有制到这一理想社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阶段。因此,首先要把私有制度看成秩序、和平与安全的基础,然后通过法律的威力与立法者的努力,限制私有制的扩大,逐步改造现存社会,曲折地实现人类的理想制度。
他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通过一系列法律,其中主要包括限制国家和需要的法律,取缔豪华法、税收法,禁止行商法、财产继承法、土地法,来实现他的社会改革纲领。
《论法制》是继摩莱里《自然法典》以后的第二部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着作,它摆脱了早期空想主义者采用文学作品来虚幻描绘理想社会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和无产阶级先驱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具有积极意义,恩格斯称该书为“直接的共产主义理论”,称马布利是社会主义的最初代表。但该书提到绝对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主张通过和平途径实现理想社会,反映了马布利的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