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04页(1279字)
人格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
在人格主义者看来,哲学研究的出发点,不是物质也不是精神,也不是传统哲学的存在和自我等概念,而是人格。人格即指人的精神特质。但是,作为哲学概念的人格,在人格主义那里,它的含义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是普遍的、宇宙的、抽象的人格,因而它是世界的基础或整体;(2)它具有现实的人的自我、意识、个体性等性质,因而它又隐含着认识以人的主观性为标准,生活高于逻辑的意义;(3)人格是整个世界的价值体现,整个世界和实在就是具有一定价值取向的人格,即人格就是实在,就是价值。在许多人格主义者看来,人格实质上就是神格,就是上帝的代名词。之所以提出人格概念,是因为自然主义、唯物主义、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哲学的兴起,把人的特质和精神属性归结为自然的物质的产物;而人格概念的提出,即在于从根本上继承和总结哲学史、宗教史中唯心论和有神论的思想,进一步发挥这些思想中对人的精神特性的强调,寻求一种新的哲学。
人格一词,在最早的人格主义者鲍思看来,是指“我们有思想、情感和意志,这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我们还有一种自我控制的手段,也就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力量。所以在经验中我们知道有个‘自我’和相对的‘自主’。这个事实使我们成为真正的人格。
说得更确切一点,这就是‘人格’的意义”。第二代人格主义者布莱特曼进一步认为:在人格主义哲学中,“‘我’、‘人’和‘人格’这几个名词的意义是指一样东西”。第三代人格主义者伯托西详细说明了人格的内涵。他说:“按照我的观点,人是一个复杂的活动整体,有感觉要求、有意识、有记忆、能思考、能行使意志力,有责任心和鉴赏力(审美力和宗教信仰)。而且,人是一种自我意识的力量,根据真理、爱性以及审美和宗教感受这些方面的理想,去有限度地自由发展。”他们的整个哲学生涯说明,他们的任务就在于把这种对人的精神的认识,推广到整个自然界、世界和宇宙范围,造就一种以人的特质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哲学)和行为的价值参照(宗教)。人格概念的必然结论,是一个主宰一切的、具有人的类特征的上帝观念的出现。
在人格主义看来,在宇宙万物的千变万化中,人格是内在的同一;在社会行为的道德抉择中,人格是能动、活跃的主体;人格不同于唯意志论者叔本华的意志,因为前者是有目的的,自决的,后者是无目的的,盲目冲动的;人格不同于自我,因为前者是能发展理性与理想的价值的自我,是实质上的自我的超越,而后者乃泛指意识的复杂的统一,是认识的,内在的自我意识。
在大多数人格主义者看来,人格即是自我的序列:自然是本能的、不能运用理智、不能估量价值的自我,上帝是超人的自我或最高的人格。人格即是自然意识与上帝意识之间的那段自我意识。
“无意识”、“下意识”、“超人格”、“超意识”等词是用以指示人格程度的高低。人格主义的实质是以哲学的唯灵论的形式保持个人精神的优异感与稳定性,并力图以人和上帝的极其虚幻的关系来填补现代社会人际关系中人与人互相疏离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