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自我和社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47页(1109字)

副标题:从社会行为主义者的角度来看。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G·米德的一部重要哲学着作,1934年出版于芝加哥大学。米德的学生、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C.W.莫利斯担任该书的编辑,并为该书写了序言和导言。

全书分为四部分:(1)社会行为主义观要点;(2)心灵;(3)自我;(4)关于自我的个体论和社会论之比较。该书集中阐述了米德的社会行为主义思想。

在该书中米德首先研究了语言在人的“自我”的形成中的根本作用。他认为,人的自我只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形成,而交往必须借助于特殊的手段——语言。语言是社会行为进化的产物。动物作出的姿势已是起着传递信息作用的社会行为,但只是低级的社会行为或亚社会行为,还不具有固定的社会意义。

而人所独有的语言则比其它一切姿势优越,具有固定的意义;因为说话的人能像听话的人一样理解自己所说的话的意义,并像他人一样对之作出反应。语言的出现,使人开始同自身发生关系,使自身成为自己的对象,从而成为有心灵的能自我意识的人,即“自我”。

米德还研究了意义问题。他认为,无论是动物用姿势传递信息,还是人类用语言传递信息,其意义都是由有机体的行为过程决定的。

姿势和语言都是行为符号。如果作出某种姿势或发出某种语句,这种姿势或语句确能表示其以后的行为,那么它就具有某种意义。所以米德强调:“表意的姿势或符号要想有意义,那就永远必须要有它产生于其中的经验和行为的社会过程。”

米德分析了自我的结构。

他认为,自我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自我的多样性。自我有两种基本结构,即作为宾格的我(me)和作为主格的我(I)。

这是一个人统一的自我的两个方面。作为宾格的我就是作为社会一员的自我,受社会的规则、规范和倾向的约束。

作为主格的我就是对社会和社会规则作出反应的自我,具有自由和主动性,能使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尤其是杰出人物的行为,能使社会环境发生显着的变化。

米德在该书中强调个人的自我受个人所参与的社会行为所决定,但并没有因此而低估个人的作用。

相反,他认为,每个人的思维活动或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作用于社会,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是随着自我的进化而进化的。他说:“在我们的反省行为中我们总是改造着我们所属的直接的社会。”

该书还附有米德“想象在行为中的作用”、“生物学的个人”、“自我和反映过程”、“伦理学残篇”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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