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弗·培根)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68页(669字)

英国哲学家弗·培根在其着作中经常使用“形式”一词,但有两种全然不同的含义,必须辨别清楚。

他对柏拉图的“形式”(idea,form,或译“理念”、“相”)持否定态度,对亚里士多德的“形式”也是基本否定的,因为他们主张有一种脱离物质(matter,或译“质料”)的形式,认为形式产生物质或形式加于物质才产生各种事物,培根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他明确指出,“在自然中真正存在的东西,只有一个一个的物体,它们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着单纯的个体的活动,此外就什么都没有了”。

他认为这种规律和我们对它的考察、发现和解释,是哲学与科学活动与知识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他又肯定了“形式”:“我所说的形式,指的就是这种规律以及它所包含的部分(C1auses,指那些事物的基本性质之类——引者注),我所以采用这个名称,是因为它已成为大家沿用已久和熟知的名词了。

”可见,培根自己所肯定的“形式”是指自然事物本身的规律性或规定性,与唯心主义的思辨哲学中所说的“形式”根本不同,彼此对立,不可混淆。他有时坚决批判对所谓“形式”的追求说,“我们所应注意的对象不是形式,而是物质,……因为形式乃是人心的虚构。”而在正面阐述他的科学认识方法论时说,“如果有谁认识到形式,他就能在极不相似的物体中把握住自然的统一性;因此也就能够发现从来没有发现过的东西,……因此由于形式的发现,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在行动上得到自由”。弄清培根使用该词的概念区别,就可以知道上述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它们都是培根的唯物主义观点的重要阐述。

上一篇:幸德秋水 下一篇:幸福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