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算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85页(837字)

演算规则也叫逻辑规则,它是逻辑实证主义者借用数理逻辑的形式化公理系统来制定的一套说话规则,其目的是用来检验数学和逻辑命题的真假特性。

演算规则包括形成规则和变形规则。

所谓形成规则,是指某一语言系统的句子如何由各种不同的符号构造出来。这些符号不是有涵义的词,即对象化了的词,而是一些与数学符号相类似的逻辑符号,形成一个句子就是把这些逻辑符号组合起来。在《哲学与逻辑句法》中,卡尔纳普说,罗素和怀特海合着的《数学原理》中使用的符号语言是最好的一种,“这种语言的两个主要的形成规则是:(一)由一个谓项(即小写希腊字母‘Φ’,‘Φ’等之一)和一个或更多的个体变项(小写的罗字母‘χ’,‘y’等)组成的一种表达是一个句子;(二)由两个句子和一个联结号(‘V’,‘.’,‘’,‘≡’)所组成的一种表达也是一个句子。

所谓变形规则,是指某一语言系统给定的句子如何使之变成为其他句子,或者说,如何从已有的句子推出其他句子来。例如在《数学原理》中有下列的规则:从两个具有下列形式的句子:“A”和“”,我们可以推出“B”。变形规则相当于逻辑中的推理规则。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有了语言的形式理论及其形式规则和变形规则,就可以确定哪些句子是某种语言中允许的或不允许的;哪些句子可以正确地从另外句子中演绎出来;哪些句子不可以从另外句子中演绎出来;哪些句子同另外的句子是矛盾的等等。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演算规则不是永恒有效的逻辑原则,它是人们任意选择的一种标准。卡尔纳普把这称之为“容忍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人们可以任意构造和采用不同的逻辑和语言系统,可以容许有各种不同系统同时存在。亨佩尔则把这种规则看作同玩纸牌或其他游戏规则一样,完全可以随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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