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楚》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50页(953字)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皮尔士的一篇重要哲学文章,实用主义最早的纲领性着作之一,最初发表在美国《通俗科学月刊》1878年1月号上。
该文的主要内容是讲澄清名词、概念或判断的意义问题,提出并阐述了澄清概念意义的实用主义基本原则。
皮尔士认为,信仰是人类智力生活的交响曲的一个半休止拍,既是以前思想的终点,也是以后思想的起点。信仰有三重特性:一是能为人们所觉察到,二是平息了怀疑和急躁,三是建立起一种习惯,信仰的本质在于建立一种习惯。
确定习惯,就是看习惯在什么时候、如何引导人们行动。
由此皮尔士推论出:“我们关于任何事物的观念,乃是我们对于其可感觉的效果的观念。”这就是他的着名的实用原则,即根据概念可想象地有实际影响的效果来确定概念的意义。
皮尔士认为任何观念都具有三等明晰性。第一等明晰性是人们熟悉的,其意义是一目了然的;第二等明晰性是抽象定义的;第三等明晰性是根据观念的效果来确定的。
例如“实在”这个概念,几乎每一个儿童都能在第一等明晰性上理解它,但并不真正懂得它的意义。把实在定义为“那种其特点独立于任何人对它们的看法之外的东西”,则是一个抽象的定义,只具有第二等的明晰性。为达到第三等的明晰性,则需要用实用原则重新分析“实在”概念。皮尔士认为“实在”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具有着实在性的事物所产生的特殊的可感觉的效果。
而实在的事物所具有的唯一效果在于引起信仰,所以,实在依赖于信仰;这样“实在”概念便达到了第三等明晰性。据此皮尔士推论出他的真理一致同意说,认为“那种注定最终为所有考察者一致同意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谓的真理,这种意见所表达的对象就是实在”。
皮尔士意识到了“实在”概念的第二等明晰性和第三等明晰性之间的矛盾,试图进行调和。
调和的方式是:“一方面,实在并不必然独立于一般的思想,而仅仅独立于你或我或任何有限数目的人关于它的思想,另一方面,尽管最终意见的对象依赖于这种最终意见,但这种最终意见却不依赖于你或我或任何人所思考的东西。”总之,一般的思想和最终意见是决定实在的东西,这显然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