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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产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7页(280字)

凡是列入企业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和军事工厂的产品,在税收上均称为军用产品。税法规定对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的军用产品,一律不征工商税;对民用工厂生产的军用产品,只对枪、炮、弹、雷、军用舰艇(包括辅助供应舰)、飞机、坦克、雷达、电台(包括发信机、收信机、保密机、保密终端机、数传机、接力机、散射通信机、卫星通信机、流星余迹通信机和装有整机的通信车)、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的总装成品免征工商税,对民用工厂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未列举的产品,均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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