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45页(216字)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经过批准退休,国家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生活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休金通常随同在职职工工资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