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归侨、侨眷住房规定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19页(352字)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3年3月21日签发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住房规定4条:(1)归侨、侨眷住房确实困难的,所在单位兴建住宅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单位无力解决而所属系统兴建住宅的,由系统照顾解决。(2)归侨、侨眷住房困难户比较多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归侨知识分子的住房困难。(3)归侨知识分子(或包括侨眷知识分子)人数少的单位,如有条件,对他们的分房评议条件或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4)对于无建房能力的单位和建房十分困难的系统中的归侨知识分子(有条件的可包括侨眷知识分子)住房困难户,可从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住宅中,拨出适当数量的房源,分期分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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