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特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273页(4729字)
【生卒】:1905—1980
【介绍】:
法国着名哲学家、文学家,剧作家,评论家,政治活动家,存在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1905年6月21日生于巴黎一个海军军官家庭,两岁时丧父,由外祖父抚养成人。1924年进入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攻读哲学。1929年在大中专教师学衔会考中获第一名,取得哲学教师资格,随后在勒阿弗尔中学任教。1933—1934年在柏林的法兰西学院学习,在胡塞尔指导下,研究现象学及海德格尔等人的学说,开始形成他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想体系。回国后,继续在中学任教并开始着述。二次大战中应征入伍,1940年在前线被俘。1941年获释后,与梅洛一庞蒂、西蒙娜一波伏娃等组成名为“社会主义与自由”的地下抵抗组织。1943年其代表作《存在与虚无》问世。1944年辞去教职,专心着述,主编《现代》杂志,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政治活动。1964年,瑞典皇家学院“因他那思想丰富、充满自由气息和探求真理精神的作品已对我们时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授予他诺贝尔文学奖,但他以“一向拒绝来自官方的荣誉”为由谢绝受奖。七十年代任《人民事业》、《解放》两家报纸的主编。后逐渐双目失明,1980年4月15日逝世。巴黎数万群众参加了他的葬礼。萨特一生着述颇丰,除哲学论着外,还有大量的小说、剧本、传记、文论、政论等作品。其主要哲学着作有:《想像》(1936)、《论自我的超越性》(1937)、《情感理论初探》(1939)、《存在与虚无》(1943)、《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1946)、《辩证理性批判》(1960)等。表述其存在主义哲学思想的主要文学作品有:《厌恶》(1938)、《墙》(1939)、《苍蝇》(1943)、《间隔》(1944)、《自由之路》(1945)等。萨特的哲学思想,深受黑格尔、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哲学思想影响。从宏观上说,萨特哲学的理论先导是黑格尔哲学;其哲学方法借用了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而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是萨特哲学思想形成的直接导因。萨特接受了海德格尔存在哲学的主要观点,建立了他自己的存在主义理论体系,成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的哲学思想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发展时期,他的两部主要哲学着作——《存在与虚无》和《辩证理性批判》分别代表了这两个时期的基本思想。在《存在与虚无》中,萨特运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从自我的主观意识的角度研究了人的存在,阐述了他的现象学的存在主义的观点,表现了萨特前期思想的特点。在《辩证理性批判》中,萨特集中阐述了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反映了他后期思想的特点,即力图把存在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将理论引入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们时代不可超越的哲学”,但同时他又认为马克思主义不关心处在具体境况中的特殊的人,因而变得僵化、停滞,主张把以人为中心的存在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会合”起来,用“人学辩证法”取代辩证唯物主义。萨特还从个人实践出发,提出了一种关于社会集团的形成和分解的理论,他称之为“历史人学”。萨特的存在主义注重实际生活中的基本哲学问题,从一般人(尤其是个人)的角度出发,用哲学、文学、戏剧、政论等多种手法,去揭示危及个人在世界中存在的存在问题。萨特存在主义强调选择、责任、个人的主体性这些自由的层面,这使他的自由观在二十世纪具有鲜明的特征,反映了现代人渴望摆脱异化、战争、恐惧、威胁等困惑心境的心理自由。这种自由观,当放弃它抽象、暧昧的哲学形态,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对具体实践的概括发生所谓的“融合”后,在西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萨特成为二十世纪几乎横跨所有领域的思想家,被誉为二十世纪的“文化巨人”。
(1)论实存 萨特认为,“实存”就是人的独特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实际上,从基尔凯戈尔、海德格尔以来的存在主义者所追寻的“存在”的意义,实质上都是实存的存在。因而,“存在主义”一词在严格意义上应称为“实存主义”(Existentialism)。萨特认为,“实存”不能象一般的存在那样,通过概念范畴去把握;而是自身通过情志(mood)及诸种直接的意识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情态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观经验,尤其是个人的异常感受和体验。人就是存在于这些意识状态中,这些意识状态就是人的“实存”。萨特认为,用“实存”这一概念,就可以避免传统哲学由于主客观分离所造成的永远找不到人及世界存在根基的迷误。
(2)论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 萨特在其着作《存在与虚无》中,把“存在”分成两类:“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自在的存在”(亦称“自在”)是无意识的存在,是人的意识尚未光顾过的纯粹的存在本身。它不是指世界上具体存在的东西的总和这个客观事实,而是作为人对他之外的整个存在总体的一种主观体验的对象。萨特认为,自在的存在是混沌的、未分化的、没有条理性的、没有知觉的存在,它既不是上帝创造的,也不是它自己创造的,自在就是它自已,没有原因,没有目的。因此,对人来说,它是荒诞的、偶然的。“自为的存在”(亦称“自为”)是人对自已存在的事实的意识,实质上就是人的存在的哲学抽象,是一种意识的存在。作为意识的“自为的存在”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站在对象之外并具有超越对象的能力,这种能力也就是人所独具的自由。自为存在通过自由地选择,对自己的对象进行虚无化、否定,即把这一对象从它的浑沌一团的自在背景中呈现出来。因而,正是自为的这种超越性,使自为与自在总是统一在一起,而不是某种分离二元的东西:自为总是对某物的自为,自在通过自为而得的揭示。“自为和自在是由一个综合的联系结合起的,这个联系不是别的,正是自为本身”。自在与自为及其统一,构成了萨特存在主义哲学的出发点:人的存在同他的世界共同构成的“总体存在”。
(3)论存在先于本质 萨特认为,一切存在主义者的共同点就在于都认为“存在先于本质”,这也是他的哲学的核心。所谓存在,就是人的在世的活动;所谓本质,就是对人的活动和人性的概念上的规定。“存在先于本质”就是说明,人是由自己造就的。如果说,上帝不存在的话,那么,人在受到任何概念规定之前就已经存在,人首先存在,然后才在行动中展现并说明自身,这才有了人的本质。萨特说:“人是无法下定义的,因为人本来是‘虚无’,只是后来才造成自己。人没有什么本性,因为没有设定人性的上帝。人,不仅是他自己所设想的人,而且还只是他投入存在以后,自己所意愿的人。人,不外是由自己造成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主义的第一原理。”萨特强调个人的存在,认为人性只是个性,不包含社会性,所以每个人都应努力表现自己与众不同的特殊个性。而个人的具体存在总要不断地被否定,那么人的存在在否定的过程中便虚无化了。“虚无”在萨特的哲学中实际上是意识的别称,或者说是意识的特性。萨特正是由虚无推及意识的本性和人的存在的特性。
(4)论自由 萨特从“存在先于本质”的命题中,引出了作为他哲学思想标志的自由学说。他认为,人是绝对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的‘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因为,自由就是人的存在,是“行动的首要条件”。“人被判决为是自由的”这句名言意味着人不能自己创造自己的肉体,他是被无缘无故地抛到世界上来的,人一旦被抛到世上,就享有绝对的自由,就应为他所做的一切负责任。自由就是人的宿命,是每个人必须承担的“最荒谬又最严酷的义务”。自由的实质在于选择,人的自由选择从本质上说是不受任何客观条件制约、完全取决于主观意愿的。萨特主张自由的“介入”即“入世”,认为人如果不行动,就意味着死亡。虽然人生最终归于失败,真正自由的人还是要行动。人就是在不断选择和行动的过程中,创造着自己独特的本质,实现着自己人生的价值。
(5)论境遇 萨特的“境遇”概念意指自为在世界中介入的状况,是事实性和自为接受、作用于他的事实性的方式的共同结果,是理解萨特自由观的重要概念。萨特的“自由”含义是通过选择和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和绝对性表现出来的,同时,他又提出“境遇”来进一步界定自由。境遇界定了选择的条件。自由就表现在境遇中。萨特认为,境遇是个人的选择和自由实现的机会和场所,它呈现在每一个人的生存范围之内,不同人的境遇无法比较,每个人只能行动于他自己的境遇中。境遇是具体的,它的结构包括我的空间、我的身体、我的过去、我的位置、我与他人的基本关系。境遇不是主观的,不是事物造成的“我的印象”,也不是客观的,不是被主体所理解的客体。它是“自为和自在之间的存在关系”,“是一种模棱两可的现象,在境遇中,自为有可能把自由与粗陋的生存区别开来”。境遇的指出,使萨特的“绝对自由观”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为所欲为的“任性”。境遇说明绝对自由只是在一定的背景和环境下的一种绝对的超越性。
(6)论自欺 萨特的“自欺”概念意指人在意识中对自己隐瞒自己所体察到的真理,以逃避自我因注定的自由而应承担的责任。萨特认为,人由于有绝对的自由,又由于自在世界中无任何法则可作选择的参照,人就对这种自由选择而感到烦恼,人为了摆脱这种烦恼,就采取了自我欺骗的手段。这既不是有意识的欺骗别人,也不是无意识的欺骗自己,它主要表现在仅仅按别人的眼光去做人,把自己当做他人的一个对象,怯于自由选择,不敢承担责任。从意识的特性来看,自欺是人拒绝承认自己是事实性和超越性的综合,仅仅从事实性来看自己把自己看作世界上一个既定的不得不如此的事实,而否认自己是不断设计自身,不断行动,超出既定事实的存在。自欺是意识不向外超越,而向内逃避的一种现象,它的实质在于它想逃避它不能逃避的东西,它的要害在于放弃人的自由的责任和尊严。自欺表现在各种各样的人类实存中。凡是用以逃避自由、责任、选择以及为这一切造成口实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是自欺。自欺并不能使人逃脱责任以及相伴的烦恼。
(7)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 萨特认为,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是使人的生活过得去的学说。这是一种无神论的人道主义,即一切从人本身出发,”是一种怎样让人生活过得去的学说”。萨特主张,每一个真理和行动,都包含有人的背景和人的主观性,这个主观性告诉人他成为什么是以后的事情,而他的现在只是存在着。萨特说:“人首先是个把自己向着一个未来推进而且知道自己正是在这样做的生物。”也就是说,人必须意识和运用他的存在的主体性,去选择,去创造,这样才能真正获得自身的存在。因此,萨特认为,存在主义哲学产生的第一个效果就是让人意识到他自己是现实的主人。他必须对自己的存在完全负责,也要对一切人即整个人类的尊严负责,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的形象时,同时也选定了人类的形象。这种责任,就是他在行使自己绝对自由的选择权利时,所必须遵从的义务。萨特认为,存在主义是一种与众不同的人道主义,它强调人的主观性和超越性。首先,人是自己的立法者,除了人的主观性的世界之外,没有其他世界。其次,人造就自己,并不在于返回自身,而要走出自身,投出自身,追求超越的目的。就此而言,存在主义是一种乐观主义,是一种行动的学说。但萨特在考察人的存在的具体境况时,认为人的自由所面临的是绝望、烦恼、孤独等悲观的境遇。他认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但人的自由归根结底有崇高的伦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