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本海,拉萨·弗朗希思·劳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2页(749字)
【生卒】:1858—1919
【介绍】:
德国国际法学家。生于法兰克福附近的温德肯。青年时在格廷根、柏林、海德尔堡大学学习法学、哲学、医学和神学。大学毕业后在巴塞尔等大学讲授宪法史和国际法史。1895年移居伦敦,开始系统研究国际公法。1905-1906年出版《国际法》一书,被尊为近代最有权威的国际法专家。在国际法方面的着作还有:《国际法的前途》、《陆地战争》、《巴拿马运河的冲突》、《国际法与外交》、《国际联盟及其问题》等。
奥本海生活在社会法学极为盛行的时代,受到社会法学和实证主义理论的影响。因此,他把自己的法学理论建立在实证主义基础之上,用实证主义的理论来阐述国际法及其基本原则。他认为国际法或万国公法是一个名称,指文明国家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奥本海断言,在古代和中世纪前半期没有国际法,国际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因此,他否认自然法是国际法的渊源,而认为只有国际惯例和条约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极为关健的理论问题。奥本海坚持国家主体论,即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而只能作为国际法的客体。这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奥本海还提出国家的所谓四要素,即人民、领土、政府和主权。这种理论的实质是回避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他还坚持国家只有通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样就从理论和实践上为资本主义国家不承认新的独立国家提供了依据。
奥本海的国际法理论客观上是为帝国主义国家国际政策服务的。当然,对于他坚持国家主权学说,坚持国际协商和平等原则,必须给予一定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