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赣苏区经济政策执行条例
书籍:中国苏区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635页(433字)
1932年8月由湘赣省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分工业、商业、财政与税则、市政4个方面,共28条。关于工业方面规定:将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经济命脉实行国有;对本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尚不实行国有,但由工人们及其组织监督生产;竭力促进工业的发展,特别要注意保障供给红军物资的一切企业的发展。关于商业方面规定:应保证商业自由,但须严禁商人的投机以抬高物价;有计划地建立赤白通商关系;竭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和发展。关于财政与税则方面规定:消灭一切国民党军阀政府捐税制度和一切横征暴敛,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则,专由富农和资产阶级负担;取消过去一切口头的或书面的奴役及高利贷的契约;工农银行有发行票币的特权,苏区内任何人都应使用。关于市政方面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军阀官僚、政客的房屋交给工人苦力者居住,财产由城市贫民分配,或由苏维埃用作公共事业;必须恢复原有市场或建立新的圩场,流通经济;应设法筹集款项并发动群众改良市政街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