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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2页(1442字)

德国的中央银行。其前身是1765年普鲁士创办的帝国汇划信贷银行,即后来的普鲁士银行。1876年改组为帝国银行,开始发行德国的统一货币,这是德国统一中央银行的开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占领当局在联邦德国建立了两级中央银行制度,即由独立的各州中央银行和德意志州际银行组成。德意志州际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性质,并有货币发行权。1957年7月26日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公布,废除了两级中央银行体系,由各州中央银行和德意志州际银行组成的两级银行体系正式合并,改组为单一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1958年8月1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法兰克福。资本额2.9亿克,全部为政府所有。原来各州的中央银行则作为联邦银行在各州的区域性管理机构。由于历史和传统因素,联邦银行仍然带有联邦体制的特色,各州中央银行在处理与本州有关的事务中依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根据1957年7月制定,并于1980年8月修改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的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董事会、联邦银行执行董事会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董事会是联邦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决定银行的货币发行和贷款政策,制定银行的业务方针和管理制度,确定联邦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职权范围,向联邦银行执行董事会和州中央银行发布有关指示。中央银行董事会的人员由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4名董事和各州中央银行行长组成。联邦银行执行董事会是联邦银行的执行机构,中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货币政策和措施,通过它来贯彻实施;一些信贷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也由它负责。联邦银行的执行董事会由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最多6个成员组成。执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①代理联邦财政收支出纳,管理联邦政府的特别财产;②管理全国的信贷机构业务;③负责外汇业务和与国外的业务往来;④负责公开市场政策业务。州中央银行是联邦银行在每一个州建立的总管理机构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是州中央银行的最高执行机构和业务领导机构,它由州中央银行正副行长组成。1992年11月1日生效的联邦银行法共设9个州中央银行,精简了联邦银行的组织结构,并与德国统一后的变化的形势相适应。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有权处理管辖区的业务,是实施和执行中央银行董事会政策和决定的行政机构。州中央银行行长由联邦总统任命。

根据《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的任务是,按该法授予的货币政策权限,调整货币流通和经济所需的资金融通,以达到保卫货币的目的。联邦银行在执行其职责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联邦银行行使其职权时,不受联邦政府指示的约束,但它的独立性应与它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相一致。联邦银行有以下四大职能:①发行银行。联邦银行是有权发行纸币的唯一机构,为了保持本国货币——马克的稳定,负有调节纸币发行的义务。②银行的银行。即起着最后贷款人的作用,这是联邦银行实现其保持物价稳定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途径。③政府的银行。联邦银行对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铁路与邮局以及某些特定机构发放短期贷款。这些机构也有义务将资金存入联邦银行。该行还代理政府发行债券,政府如果以其他银行作为发行债券代理机构要与联邦银行商议。④管理国家货币储备。联邦银行是德国唯一的代理政府管理国家货币储备的机构。此外,该行还代理财政收支出纳,保管公共企业资金和发展同国外的往来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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