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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页(447字)

存款人在选择的银行开立的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①企业法人;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④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⑥外国驻华机构;⑦社会团体;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⑨外地常设机构;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但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不得为企业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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