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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49页(323字)

信托当事人在相互信任基础上,以设定信托为目的,以书面契约形式确立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即按法律要求和程序设定信托的行为。广义的信托行为包括一切信任委托行为,它分为习惯性信托行为和适法性信托行为,前者指当事人之间单凭情谊关系,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任委托行为。由于习惯性信托行为所确立的信托关系不够稳定,容易出现纠纷,且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便逐渐被适法性信托行为所替代。当前信托学或信托法所指的信托行为,都是适法性信托行为。作为适法的信托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必须以信任为基础;当事人必须有授托和受托的自由意思表示;有书面契约;有信托财产;有特定适法的信托目的;当事人有设定信托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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