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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建筑材料设备补偿贸易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36页(333字)

银行对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用于建筑材料、设备补偿贸易发放的贷款。中国的开发企业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为扩展建筑材料渠道,筹措建材资源,向本地或外地的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提供流动资金,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满足需求。开发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补偿贸易贷款。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和开发计划指标,并具备30%的自筹资金。此种贷款应贯彻周期短、见效快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宜太长,一般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执行国家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借款企业的还款来源,是土地开发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贷款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银行可以变卖抵押物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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