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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3页(852字)

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合作社法》,并于1935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个合作社法。全法共9章76条。分为“通则”、“设立”、“社员”、“社股及盈余”、“理事监事及事务员”、“会议”、“解散及清算”、“合作社联合社”、“罚则”和“附则”。主要内容:①合作社建立在平等原则与互助组织基础上,以共同经济经营方法,谋取社员经济上的利益。合作社为法人。合作社可经营一种或数种业务,包括农业发展、工业发展、消费便利、金融流通、救灾济困等。合作社分有限责任、保证责任和无限责任。合作社可免征所得税及营业税。②建立合作社需有7个以上社员并制定章程,选举理事、监事,组织社务会,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③社员资格及入社认购社股。规定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④合作社理事、监事各不得少于3人,理事任期1~3年,监事任期1年,均可连任。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员大会、社务会、理事会、监事会。⑥解散合作社必须申报理由,召开全体社员会议(至少3/4社员参加,获与会者2/3同意),并向主管机关登记,通知债权人,组织清算人办理,呈报法院。⑦合作社联社的组成。⑧对合作社设立人、理事、监事及清算人的纪律规定,违纪罚款事项。⑨由实业部制定施行细则。

1939年11月17日,《合作社法》经过修订后再次公布施行。改为9章77条。在“通则”中增加了经营金融流通业务的合作社可以收受非社员存款,但不得兼营其他合作业务的条款。改动较大的为“社员社股及盈余”一章,增加了不得减少社股金额或保证金额的有关规定;重新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信用社应提20%以上为公积金,其他合作社应提10%以上为公积金;另提5%以上为公益金,10%为理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社员对公积金不得请求分配。同时规定公积金超过股金总额50%时,其超过部分经社员大会决议可用以经营合作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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