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8页(592字)
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10月12日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实行。该规定共10章42条,分为“总则”、“机构管理”、“业务管理”、“资金管理”、“利率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民主管理”、“行政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①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②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立。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③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金融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结算规章制度。④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的原则管理信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存贷款利率实行浮动。⑤农村信用社实行规范的劳动管理、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⑥中国农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主要通过县农村信用社联社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