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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价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4页(304字)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保险之外,投保人于交足特定年数(通常为两年)的保费后,于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不因此而丧失。在此条款下,投保人可有如下三种选择:领取解约退还金,即由保险人退还其现金价值: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为“展延定期保险”。保单持有人应于停交保费后60天内,选择其中一种,如不予选定,有的国家习惯作法是自动变更为“展延保险”。台湾寿险公司人寿保险单一般条款标准条文中规定:“本保险单缴足保险费达两年以上积有责任准备金时,要保人得以当时责任准备金之数额作为一次交付保险费之保险,向本公司申请改保同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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