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承销主干事资格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51页(432字)
证券经营机构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的必备条件。中国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②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取得主承销商资格;③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④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⑤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②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③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④具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⑤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