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信息披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86页(782字)
公开收购中,收购方持股达一定比例时,须依法履行公开披露其信息及持股意图的义务。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当某法人购得一家上市公司5%股份时,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相关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公告。在中国香港地区,这一比例为10%。在中国,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及其后每增减变化达2%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比例达30%后,必须承担强制性全面收购义务,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收购公告书中至少应披露以下18项信息: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10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及说明: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0%);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收购人前3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收购人在过去12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重整的计划: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