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66页(730字)
物的担保即物权担保,是以保证清偿为目的,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贷款人所设立的一种优先受偿权。主要有:①动产担保。它是国际借贷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向贷款人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主要分为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是指由债务人将其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得将该动产出售而得到清偿。动产抵押权是指对不便于转移占用的动产,由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各国法律通常要求采取动产抵押权的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②不动产担保。它是国际借贷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向贷款人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分为不动产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在国际借贷实务中,国际贷款人一般难以实现对借款人国境内不动产的占有,故不动产质权较少运用,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为不动产抵押权。③收益让与担保。指债务人以保证偿债为目的,让与一定收益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让与标的优先受到清偿,债务人如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应返还该让与标的的一种担保形式。为使收益让与担保具有法律效力,贷款人除要求让与担保合同依其准据法为有效外,同时还要求借款人通知第三债务人或取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收益让与担保生效后,第三债务人即有义务依合同规定在每一支付日期或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贷款人有所请求时,将其应付给借款人的金额直接交付给贷款人。这种担保形式多运用于私方之间的借贷合同。
消极担保是借贷合同中要求借款人保证不从事某些活动的规约,最主要的是消极担保条款和比例平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