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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理专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379页(330字)

港英政府委任监管银行业的官员。根据1964年《银行业条例》的规定,政府委任银行监理专员,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工作,银行监理专员的办公机构是银行业监理处。1986年《银行业条例》赋予银监专员更大的权力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职能主要包括:发放、撤销或停发银行牌照、审查银行财务报告和日常银行业务的检查、调查银行负责人背景、银行新股东投票权的批准等。银行监理专员是银行业咨询委员会和接受存款公司咨询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银行监理专员的委任及其权力的扩大,是港英政府对银行业加强干预和管理的产物。1993年4月1日,银行业监理处与外汇基金管理局合并成为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监理专员一职也随之取消,银行监管转由金融管理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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