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仆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7页(232字)

亦称庄仆、地仆、庄佃、住佃。

渊源于东晋南朝和隋唐时部曲、佃客,始见于宋代。与地主有严格隶属关系,近似农奴,可随田卖买。

与主人订立契约,住主屋,种主田,葬主山,承担主家婚娶丧葬、祭祀及看守坟墓、山场等杂役。世代为主家役使,不得随便迁徙。婚配、过继等受主家干预。不准与良民联姻,不准应试出仕。

但可独立进行一些经济活动,拥有自身财产。清雍正五年(1727),世宗下诏豁免为良,但效果有限。

明清时徽州地区的佃仆最具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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