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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09页(301字)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颁发的金融法规之一。

1938年6月9日公布。次年6月24日,国民政府规定除新疆、云南、青海、宁夏外,均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一切税收应由纳税人直接向当地代理国库银行缴纳;一切支出由中央银行凭财政部签发的支付书拨付领用单位,领用单位必须将款存入中央银行公库帐户,领用时应开具公库支票。

中央银行的国库局代理国库总库,各省分行代理分库,其他分行代理支库。

未设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处,由国库局委托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及邮局代理支库。实行该法后,国民政府自上而下的国库网基本形成,对整理国库收支,增强中央银行财力,实行金融垄断,曾起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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