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莱堡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80页(3530字)

弗莱堡学派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对战后原联邦德国的经济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是其制定经济政策的纲领和依据。弗莱堡学派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德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聚集在弗莱堡大学教授瓦尔特·欧根(Eucken,Walter)的周围,致力于研究当时的德国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经济制度。由于他们中间多数人在弗莱堡大学任教,并把弗莱堡大学作为活动基地和大本营,因此被称为弗莱堡学派。该学派最着名的代表人物无疑是瓦尔特·欧根,他也是学派的创始人,其主要着作有:《资本理论研究》(1934年)和《经济政策原理》(1959年)。弗莱堡学派的另一位着名代表人物是路德维希·艾哈德(Erhard,Ludwig),他既是弗莱堡学派的理论家,又是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实践家。其主要论着有:《德国重新返回世界市场》(1953年),《为了大家的福利》(1957年)。

这一着作的英译本于1962年出版,名字称为《来自竞争的繁荣》。在欧根的倡导下,弗莱堡学派于1948年出版了一种年报《奥尔多:经济和社会秩序年报》,“奥尔多”是拉丁文,意思是指有别于现存社会秩序又与现存社会秩序有联系的“正确秩序”,为这个年报撰稿的主要是弗莱堡学派的成员,也有一些其他国家的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如哈耶克(Hayek)等。

由于弗莱堡学派的年报叫做《奥尔多》,所以,它又被称为“奥尔多学派”。

(1)弗莱堡学派着重于研究经济制度,把寻找一种合适的经济秩序作为讨论的主要问题。欧根认为,在现代化工业社会中,经济学面临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寻找一种能够充分控制经济过程的经济秩序。为了找到这种合适的经济秩序,弗莱堡学派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欧根将这种方法称为“显着特征提炼抽象法”。

这种方法是从大量的经济事实中,抽象出最显着、最本质的特征,再根据这一特征对经济现实进行归纳,形成一般性的原理。弗莱堡学派运用这种方法,分析了以往的经济过程,抽象出他们所说的一切社会共同的、最显着的特征。

这种特征就是,任何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都是由计划来控制的。那么计划的形式就成为划分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准,弗莱堡学派由此将以往的经济制度概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交换经济”,另一种是“中央管理经济”。

(2)弗莱堡学派的阿尔克(M.Armack)提出了“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后来又被艾哈德、罗勃凯(W.Ropke)等人接受并加以发挥。社会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在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同个人自由完全协调的基础上,实现“全民福利”和“社会平等”,“使绝大多数人享受到繁荣经济的果实”,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手段是,充分的市场机制和有限的国家干预相结合。

弗莱堡学派认为,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具有两方面的实质意义,它一方面强调这种经济制度对社会利益的重视,另一方面,它还强调社会市场经济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区别。自由放任是完全放弃国家管理的“非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而社会市场经济则是受到国家管理的市场经济。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干预和调节是必不可少的,但又是有一定难度的,国家干预和调节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竞争,而是保障自由竞争能公平地进行。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的作用主要是维护自由竞争的一些基本条件,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不全面地直接参与社会生产过程。

艾哈德说:“‘社会市场经济’是最低限度地行使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供给最低廉的物资,以符合社会共同体的希望的制度。我们从这个制度中发现了到达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

凡是寻求自由的必须主动面向竞争”,“而竞争只有通过政府的法令才能得到保障”(艾哈德,1957)。罗柏凯对国家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一个形象的说明,他把国家比作一个足球裁判,他既不代替运动员,也不指挥运动员,而只是不偏不倚地执行比赛规则,保证比赛正常进行。

弗莱堡学派强调,社会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有效的竞争制度”,而私有制又是“竞争制度的先决条件”。

据信,只有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资本家才有生产积极性,才会推动竞争的活跃和资源有效配置,保证高的经济效率。但社会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一定就等于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一词并不能表达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它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历史形态”,是“歪曲的”市场经济,由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社会灾难并不能归咎于市场经济原则本身。因而社会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完美形式,它既不是社会主义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一种“经济人道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第三条道路。

(3)社会市场经济是以下述几项基本方针为标志的。第一,防止垄断的政策。原联邦德国为保障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在1957年颁布《防止限制竞争法》,目的在于防止企业或企业集团垄断市场,保障自由经营,同时成立了执行这项立法的政府机构联邦卡特尔局。第二,稳定通货的政策。

弗莱堡学派十分重视维护通货的稳定,认为这是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战后原联邦德国政府始终坚持了稳定通货的方针。中央银行虽然归国家所有,但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却掌握了充分的自主权,是公认的世界上最独立的中央银行之一。

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货币发行可以尽少受到政府一时经济政策的干扰。

第三,劳资共同决策制度。弗莱堡学派一贯主张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应当实行“阶级合作”,建立平等的“社会伙伴”关系。原联邦德国在1951年颁布了《煤钢企业共同决策法》,开始在1000人以上的煤钢企业实行劳资共决制,规定这类企业的监事会中,工人代表必须占50%,1952年又公布了适用于一般企业的《工厂经营组织法》,1955年开始在公共事业部门和行政机关实行《职员代表法》,这样,将劳资共决制逐渐推广到各个部门,后来在对上述立法作了一些改革的基础上,于1976年7月颁布了《工人共同决策法》,适用于2000人以上的各类大中型企业。第四,“福利国家”政策。弗莱堡学派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具有人道主义的性质,这种制度能提供“社会保障”和“全民福利”,可以保证“公平分配”和“社会安全”,同时他们提出了使工人阶级中产阶级化的主张,他们认为,如果能使人人都成为小私有者和资本家,就能避免出现社会矛盾冲突,使“竞争秩序”得到稳定,社会经济亦能顺利地发展。

除上述基本方针外,弗莱堡学派还有一些重要的政策主张为政府所采纳。

(1)鼓励投资的政策,1952年通过的《鼓励资本市场法》和《鼓励投资法》规定,投资收益和利润再投资可以享受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对投向急需发展的产业部门的资本给予更特别的优惠;(2)在财政政策上,主张预算平衡,反对用财政手段来调节经济周期和维持充分就业的凯恩斯主义政策;(3)自由贸易政策。弗莱堡学派针对原联邦德国严重依赖世界市场的状况主张自由贸易,要求废除国际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和外汇管制,同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他们还积极支持西欧经济的一体化,主张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中贯彻经济自由主义。

参考文献:

瓦·欧根,1959,《经济政策原理》,英文版。

罗伯凯,1942,《现代社会危机》,苏黎世。

路·艾哈德,1957,《来自竞争的繁荣》,英文版。

柏姆,1950,《瓦·欧根思想中的奥尔多学派概念》,载《奥尔多文集》,英文版。

鲁斯托夫,1951,《技术进步的批判》,载《奥尔多文集》,英文版。

罗节礼主编,1988,《现代西方主要经济思潮》,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Backhouse,1985,A History of Modern Econommic Analysis,Basil Blackwell Inc.,New York.

Hunt,1979,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Wadsmorth Publish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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