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页(739字)
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当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并对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征收反倾销税条件。反倾销税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过去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对构成倾销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的规定很不一致。
为了统一缔约国的做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了如下规定:(1)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所新建产业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2)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3)“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抵销费用和利润。(4)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贴补,而同时对既征收反倾销又征收反贴补税等。这些规定对于统一缔约国的反倾销税规定起到一定作用。
但这些规定比较简单、笼统,约束力不强,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分歧。因此,在“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谈判中先后制定和通过《国际反倾销协议》和《反倾销协议》(修订本)。
对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反倾销规定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东京回合”谈判通过的《反倾销协议》于1980年1月1日生效,并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反倾销立法框架。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对1980年的反倾销协议又进行了全面修订,达成了一个新的《反倾销协议》,进一步强化了反倾销规则和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法将根据这项新的协议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