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出口配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页(694字)

或译为“自愿”出口配额,又称自动限制出口(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

是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规定某一个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出口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发达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输入严重损害或威胁本国同类产品为借口,要挟有关出口国自动限制某些商品出口,否则就采取单边进口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以迫使出口国接受“自动”出口限制。因此,它是进口国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

“自动”出口配额可分为两种:(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它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这种配额有的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规定,并予以公布和执行;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行规定,经政府批准,自行控制出口。(2)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国家之间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aint 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在协定的有效期内规定出口国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实行出口许可证制(Export Licence System)或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 Visa),自行限制这类商品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手段。60年代以后,在纺织品、钢铁、汽车、电视等贸易方面,自动出口限度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由于这项措施背离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因而称为“灰色区域措施”(Grey Area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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