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页(672字)

根据《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的管理。

外国企业包括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其经济组织和团体等。所设常驻代表机构不属于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地位,业务范围主要是代表本企业在中国进行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咨询服务等。

外国企业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中国一家有外经贸经营权的公司或经济组织和各地经贸委(厅、局)认可的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并向承办单位提供四种证件和材料:(1)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2)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或类似文件。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等,由承办单位送交批准机关审批。

审批机构是:外经贸部驻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成都、杭州、青岛、西安、南京、武汉、郑州、南宁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审批所在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延期审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负责审批其所在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延期、变更事项)。

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在北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审批获准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上述四种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交纳登记费,然后持登记证、代表证和批准复印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到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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