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协调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页(583字)

我国有关部门对出口商品在价格、数量、市场、客户等方面进行的统一安排。

旨在克服经营混乱,使出口贸易有序地协调发展。实行协调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包括由地方、部门经营出口,各自对外成交,而国内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重要商品,以及国外对从我国进口有配额、限额的商品。协调商品的品种随着生产以及国外市场和国外有关贸易法令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负责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部门原来是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包括工贸公司,下同),这些公司组织按商品大类划分协调小组,凡经营这项商品的单位必须派代表参加。

协调小组定期开会,共同拟定各个协调商品的具体协调方案,由外贸专业总公司具体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各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协调商品的合同副本或成交通知书寄交负责协调工作的外贸专业总公司,以便审查、备案。

对不遵守协调方案的经营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总公司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对情节严重者,可报请上级批准暂停、停止或撤销其对该项商品的经营权。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来由外贸专业总公司和工贸总公司承担的这种协调管理职能,已逐步转移到进出口商会身上。商会通过协调服务,民主协商,拟定会员共同遵守的销售协议,使外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制止可能出现的无视国家利益、违反商业道德的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非法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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