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备忘录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96页(431字)

中国与日本国建立外交关系前,两国进行贸易的途径之一。

根据中日关系政治三原则、中日贸易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1962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廖承志和日本自民党上层人士高碕达之助签订了1963-1967年贸易协议备忘录。该贸易又称“廖高贸易”。1968年以后,不再签订5年的长期协议,仅每年商定一次贸易协议事项。该贸易的特点是综合的、大宗的、长期的、包括延期付款的贸易,其性质属于半官半民,联系的厂商主要是日本的垄断资本。

自1963至1971年,虽然日本政府多次设置障碍,但经过双方的努力,仍然较好地执行了历年签订的贸易协议事项。1966年贸易总额超过2亿美元,为历年最高额。

商品结构为:中方出口煤、铁砂、大豆、玉米、杂豆、盐、锡等,日方出口钢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维尼纶成套设备等。为保证该贸易顺利进行,两国在对方首都分别设立了常驻办事机构。

我方为廖承志办事处,日方为高碕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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